江门蓬江区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新申请)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12-02 12:59:11 22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即可提出申请:1)已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2)符合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3)具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4)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5)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6)设置、使用**电台、雷达等大功率台(站),应当符合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并满足电磁兼容要求;7)设置固定大型无线电台(站),其规划布局应当符合资源共享的管理要求;8)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9)具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的人员;10)需要申请呼号指配的,还需满足如下申请条件:承诺按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呼号规划管理;能够遵守呼号使用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二、办理材料

如为单位需加盖单位公章,如为个需人加具个人签名。

需提供证件原件核验,文件应合法、有效。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相关频率批文应合法、有效。

表格内容需按规范填写,《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纸质件需加盖公章。相关表格应按广东省无线电主管部门要求登录“广东省无线电台站资料填报系统”(www.gdradio.gd.gov.cn),按规范填写后再导出形成正式上报电子文档。

需提供证件原件核验,文件应合法、有效。

文件应合法、有效。如为单位需加盖单位公章,如为个需人加具个人签名。

文件应合法、有效。

文件应合法、有效。

文件应合法、有效。

文件应合法、有效。

文件应合法、有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单位可通过现场、网上和信函等方式向江门市网络信息统筹局提出申请。网上申请需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直窗口)”(http://www.gdbs.gov.cn/)的“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事窗口”在线办理。符合收件要求的,发出具有申请编号的收件回执。

2.受理

江门市网络信息统筹局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江门市网络信息统筹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江门市网络信息统筹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不予受理,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江门市网络信息统筹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无线电台(站)主要技术参数和电磁兼容性进行分析,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征求相关县级无线电主管部门或利益相关方意见。申请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江门市网络信息统筹局依法作出准予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书面决定的,出具《无线电台执照》;江门市网络信息统筹局依法作出不予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书面决定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获取审批结果及领证

江门市网络信息统筹局作出的准予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决定后,按江门市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将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并通过网上办事窗口、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自取地址:江门市蓬江区龙湾西路30号5楼。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单位可通过现场、网上和信函等方式向江门市网络信息统筹局提出申请。网上申请需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直窗口)”(http://www.gdbs.gov.cn/)的“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事窗口”在线办理。符合收件要求的,发出具有申请编号的收件回执。

2.受理

江门市网络信息统筹局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江门市网络信息统筹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江门市网络信息统筹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不予受理,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江门市网络信息统筹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无线电台(站)主要技术参数和电磁兼容性进行分析,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征求相关县级无线电主管部门或利益相关方意见。申请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江门市网络信息统筹局依法作出准予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书面决定的,出具《无线电台执照》;江门市网络信息统筹局依法作出不予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书面决定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获取审批结果及领证

江门市网络信息统筹局作出的准予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决定后,按江门市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将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并通过网上办事窗口、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自取地址:江门市蓬江区龙湾西路30号5楼。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蓬江区龙湾西路30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网络信息统筹局

七、办理费用

1?)频率占用费

序号台(网)种类收费标准备注

1蜂窝公众通信每年1500万元/每兆赫(全国范围使用)

每省每年150万元/每兆赫(非全国范围使用)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具体规定见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文件,计价格[2002]605号

2集群无线调度系统5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1万元/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

2000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

3无线寻呼系统200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20万元/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

4万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

4无绳电话系统150元/每基站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

5电视台10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

5万元/每套节目(省级台)

1万元/每套节目(地级台)

50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中央级电台、电视台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收取。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

**电台1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

5000元/每套节目(省级台)

500元/每套节目(地级台)

1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

6船舶电台(制式电台)

1600总吨位以上的船舶

1600总吨位以下的船舶

功率≥20马力的渔船

2000元/每艘

1000元/每艘

100元/每艘*

7航空器电台(制式电台)

1、固定翼飞机

27吨以上

5.7吨至27吨(含)

5.7吨(含)以下

2、旋翼飞机

3000元/每架

2000元/每架

1000元/每架

500元/每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8除以上栏目外1000MHz以下的无线电台

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

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

1000元/每频点

100元/每台*

9微波站

工作频率10GHz以下

工作频率10GHz以上

有线电视传输(MMDS)

4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2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6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10地球站25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11空间电台500元/每兆赫(发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12无线接入系统

1.8GHz—1.9GHz频段(FDD、TDD方式)

450MHz频段

3.5GHz频段(地面固定)

150元/基站

500元/频点/基站

1000元/频点/基站(其中的频点按信道带宽3.5MHz计)具体规定见信息产业部文件(信部无函[2004]2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文件(发改价格[2003]2300号);信息产业部办公厅文件(信办无[2004]15号)。

13扩频系统

2.4GHz、5.8GHz频段

40元/MHz/基站(按核准带宽收,不足1MHz的按1MHz收)*

14无线数据频段800元/频点/基站*

明1、备注中标有“*”的项目,按无线电频率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收取。

2、频率占用费自频率分配或指配之日起按年度计收。不足三个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计收,超过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

第十五条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的规定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2016年)

第十一条军地建立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划分无线电频率,协商处理涉及军事系统与非军事系统间的无线电管理事宜。无线电管理重大问题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2016年)

第十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单位的意见,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科学技术发展以及频谱资源有效利用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2016年)

第十七条地面公众移动通信使用频率等商用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许可,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

无线电管理机构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2016年)

第二十七条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2016年)

第二十八条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2016年)

第三十三条无线电台(站)使用的无线电频率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更换无线电台执照。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十九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三条中央驻粤、省直属单位无线电台(站)的设置,覆盖和服务于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

雷达、导航、卫星地球站、微波站、短波无线电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含差转台),无线寻呼发射台等需要在全省统筹布局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地级市以上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批。

各地级以上市市属单位覆盖和服务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报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的无线电台(站),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报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批。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一条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呼号的无线电台(站),必须使用无线电主管部门指配的呼号。省和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根据台站审批权限指配呼号。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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