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听证程序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09:24:18 4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开庭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宣布。随后,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当核对当事人,宣布诉讼事由,公布仲裁庭成员和记录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仲裁权利和义务,(2)仲裁庭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书(2)告知证人他的权利和义务,作证并宣读未出庭的证人的证词(3)出示书面证据。物证和视听资料(4)宣读检查记录和现场记录(5)宣读鉴定结论(3)所有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均应在听证会上出示,并由双方进行质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材料。《仲裁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可以收集其认为必要的证据。根据这一规定,仲裁中的证据来自当事人,即当事人按照“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提出证据。二是来自仲裁庭,即在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对专题进行鉴定的,可以提交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或者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但是,仲裁庭收集证据不能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如果将来证据可能丢失或难以获得,根据《仲裁法》第46条,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保全措施,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仲裁庭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听证会上提出,并由双方当事人在辩论中进行质证。《仲裁法》第47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结束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求当事人的最终意见。当事人辩论不仅是庭审的重要程序,(1)申请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的陈述(2)被申请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发言(3)双方当事人相互辩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可以按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顺序咨询当事人的最终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仲裁庭应当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优先处理劳动争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投诉人:

被告人:

第三方:

(2)调解成功的,仲裁员应当当庭宣布调解书,准备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三)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首席仲裁员应当直接休庭审议。(四)继续开庭,然后宣布裁决。如果当事人拒绝接受裁决,有权在收到裁决之日起15天内向北京****法院提起诉讼。询问当事人是否听得清楚。(今天是口头裁决,委员会将在五天内向各方提交仲裁裁决。如果裁决未在法庭上宣布,应通知各方等待通知)

(5)各方及其代理人应阅读、更正仲裁庭的笔录,在仲裁程序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按时到庭,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否则,根据《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经书面通知未经仲裁庭同意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退庭的,应当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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