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描述了一个严重伤残者的情况,包括极重度智能减退、面部重度毁容、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小肠切除90%以上以及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等。可以看出,该伤残者已经失去了很大的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依赖他人的帮助和照顾。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5.小肠切除90%以上
6.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等
双 眼 无 光 感 或 光 定 位 不 准 的 工 伤 鉴 定 标 准 是 什 么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如果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但用人单位没有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治疗期间,可以享受医疗待遇。然而,如果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治疗期间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则需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其工伤等级,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如果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伤残情况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出具相应的伤残鉴定结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如果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伤残情况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出具相应的伤残鉴定结论。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双眼无光感或光定位不准,则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确定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总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出现极重度智能减退、面部重度毁容、B2中二级伤残之一、双眼无光感或光定位不准、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小肠切除90%以上、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等情况,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确定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只有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才能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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