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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9号
原告XX有限公司(英文名:HOLMWOODLIMITED),地址:香港九龙广东道海港城海洋中心十六楼。
法定代表人梁XX。
委托代理人王平,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敏,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被告深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98号XX大厦21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华。
委托代理人胡长江,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良,深圳市永杰专利商标事务所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XX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07年11月1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的另一半诉讼费500元予以退回原告)。
审判长陈文全
代理审判员吴鹏程
代理审判员孙虹
二○○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卢艳贝(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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