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和家属能见面吗
时间:2023-03-09 18:41:58 3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死刑犯和家属能见面,在死刑执行阶段,近亲属可以申请会见,但在死刑复核程序是不能见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百二十三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三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一、死刑执行条件是怎样

(一)执行的地点选择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

所谓刑场是指传统意义上由执行机关设置的执行死刑的场所。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区附近。所谓指定的羁押场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死刑应严格控制刑场,除依法执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准进入刑场。

(二)负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

要认真细致地核对罪犯的有关情况,查明其确系该判决认定的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以确保执行无误。审判人员还应当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对于罪犯的遗言、信札,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依法定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三)执行死刑应当公布

处决罪犯的布告要选择在适当范围内,适当地点张贴,以使人民群众了解情况。

(四)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

笔录应当记明执行的具体情况,包括执行死刑的时间、地点、方法、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临场监督的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负责执行人员的姓名、执行死刑的具体情况等等。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将执行死刑的情况以及所附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时逐级报告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

(五)通知家属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做好罪犯遗物、遗款清点移交工作。罪犯执行死刑后的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通知其家属认领。罪犯家属不予认领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二、死刑执行方式的规定

中国执行死刑的方式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采用枪决。它通常由武装警察来负责执行,现在已经改为由法警执行。将其押送到预先设置好的刑场,待罪犯跪在那里后,再对其执行。1997年1月,新修订了《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并于1997年3月28日,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但由于犯人身份与成本等方面影响,采用注射的比例仍不是很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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