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张某系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阎某系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二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张某将其持有的**特莱维护肤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阎某,转让价款是33万元。张某在收到全部转让款后的10日内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后来,阎某声称他根据张某的口头指示已经将该笔款项汇至**特莱维化妆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却拒绝转让股权。张某声称他从未指示阎某将该笔款项汇至**特莱维化妆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未收到转让款,他没有义务转让股权。阎某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张某转让股权。而张某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管辖权异议的解决
我们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首先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见附件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其有管辖权,裁定驳回申请;我们又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见附件二),要求撤销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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