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渝民初字第00448号
原告邹某,男,1958年9月20日生,汉族,江西新余市人,农民,系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水西镇库陂村委下库陂村支支书,住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水西镇库陂村委下库陂村。
委托代理人江某,**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男,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农民,住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水西镇库陂村委下库陂村。
原告邹某(下称原告)与被告邹某(下称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2007年3月28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伟、被告邹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被告为了达到损害原告名誉的目的,以书面的形式,先后到各级人民政府、机关等单位粘贴《告知》几十张,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原告不属实的问题,经有关部门调查被告反映及粘贴《告知》的内容都属捏造,为此,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恳请法院判令被告对原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精神抚慰金6000元。
被告辩称:所反映的情况及对外粘贴《告知》的内容都属实,没有诬告原告,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属水西镇库陂村委村民,原告现任该村委书记。原告在平时工作、生活中与被告结下了怨恨,为此,被告采取上访、写告状信、张贴有关材料等方式进行状告原告。2006年,被告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张贴《告知》称原告在本村欺男霸女、霸山霸水、私毁粮田、以权谋私变相贪污、向群众敲诈钱财、收验尸费、卖人口指标、殴打群众等九个方面的问题,张贴的《告知》书中没有具体的事实内容。又通过书面材料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原告的问题,后经新余市经济开发区水西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并于2006年12月30日,作出了《关于反映库陂村支书邹某若干问题的调查报告》认定被告反映的问题基本失实,并对被告进行说服解释工作,但被告思想一直未有转变,并继续状告原告。原告遂向法院起诉,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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