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刑事拘留案底通常系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之中,鉴于部分法定情形已然发生,致使原有的案件被迫予以撤销,进而导致因刑事拘留所引发的相关记录得以一并消除。
然而,一旦涉案案例步入了刑事诉讼程序,特别是已成功踏足至侦查阶段之后,正常情況下,案件往往难以被撤销,除非存在明确的法定撤销事由,例如证据不足、犯罪事实并不成立等等。若确有案件具备可撤销之情形,则应遵循法定程序,如提出撤销案件申请、做出不起诉决定等方式,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撤销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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