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担保合同条款解析
时间:2023-11-20 03:51:02 1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题考查民法典中关于保证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1.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和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1)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担保合同中两种常见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是指担保人仅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担保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再承担连带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保证的担保责任相对较低,而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责任相对较高。因此,在选择担保方式时,需要根据具体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情况来决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债权人的债权种类和金额相匹配,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再承担连带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保证的担保责任相对较低,而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责任相对较高。因此,在选择担保方式时,需要根据具体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情况来决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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