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担保合同属主合同的从属性附属合同,若主合同宣告无效,则担保合同亦不得继续生效。
据相关司法解释所述,单独担保合同仅适用于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出现的情况,对于国内借款等常见场合并不适用,且若国内借贷双方在缔结合同时作出了关于独立担保的特别约定,此类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因而,倘若国内担保所关联的主合同债权由于主合同本身的无效性而消失,担保合同将同步失效,并无法因其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约定而保持独立有效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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