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的程序,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受证据。一般来说,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告知与告知。通知,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将决定的事实和法律理由以法律形式通知利害关系人。通知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将听证情况告知利害关系人,使利害关系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听证。在行政程序中,告知与告知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沟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是听证中不可或缺的程序,对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具有重要作用。
2。公开听证。听证必须公开,让公众有机会了解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过程,实现对行政机关的依法监督。但是,听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进行。
3。委托代理人。行政相对人不能自由地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该允许他们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在听证中,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对抗性辩论。对抗性辩论是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提出质询和反问,使案件事实更加真实可靠,行政决定更加公平合理。
5。听证过程必须以笔录的形式保存,行政机关必须将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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