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变更合同内容能否解除合同?
变更合同内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合同;可以法定解除合同;可以约定解除合同。协议解除是指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是指在制定合同时就约定了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单方解除合同需承担哪些赔偿
(一)我国的立法是承认损害赔偿包含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间接损失(消极损失)两部分的。
(二)直接损失(积极损失)一般是指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是现实的财产损失。
(三)间接损失(消极损失)现在一般以可得利益的概念替代,是指合同在得到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的和取得的财产利益,是一种未来的、确定的、可以预见的利益。这两种损失都应得到完全的赔偿。直接损失的计算一般比较容易确定,其基本的原则和范围为使受损害方达到订立合同前的状态即可。而可得利益的计算则较为复杂,通行的做法是差别法,即依照通常方法比照受害方在相同条件下所获取的利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此外还有估算法,即由裁决机关依照公平原则裁量,约定法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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