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出具裁定书,实际上即等同于为案件构建出暂时性的“定局”,标志着本宗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的过程中,不管是涉及到程序性质的问题抑或是实体内容的争论,都已经取得了初步性的显著成效。
裁定书就如同法院为特定案例精心制作的“指南手册”,专用于解决案件审理流程中所面临的诸多具体事项以及争议焦点。
试想一下,在家居装饰的过程中,有时我们需要解决各类细微琐碎的问题,诸如如何正确粘贴墙纸、电线应该如何布置等等。
此时裁定书便好比法院为案件提供的那套“小工具”和“小窍门”,使得装潢工作(亦即案件审理过程)更为顺畅而平稳地进行。
至于判决书,好比是家居装潢完工之后的“大幅照片”,直观地展现了整个装潢效果,也即是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及其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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