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时间:2023-06-09 21:56:32 4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人技术业务培训工作的管理,把培训、就业、劳动力管理结合起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举办以学习专业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为主的、非学历性教育的各类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班、培训中心、学校。

第三条工人技术业务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学徒培训、转业培训、转正定级培训、上岗转岗培训、本等级培训、升级培训。

第四条达到就业年龄的人员和退伍军人、农村向城镇转移的富余劳动者,必须进行就业前技术业务培训;转换职业、工种的,必须进行转业培训;在职工人转正、定级、上岗转岗、晋升,必须分别进行转正培训、本等级培训、上岗转岗培训和升级培训。

第五条国营、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录用新工人,属技术性工种的,应从经过对口技术业务培训,获得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普通工、工序工的,应从经过对口的技术业务培训,获得技术业务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是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的职能部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统一领导、综合管理和分类指导,拟定培训工种专业、层次、规划和布局,逐步形成培训网络。

第七条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制定培训计划,积极安排培训。凡是本行业、本单位具备办班条件的,均可经过申请、审批,举办相应的培训班。本行业、本单位不能培训的,可委托代培训,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八条工人技术业务培训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企业,面向生产,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技术业务理论学习和技能培训、考核工作。

第二章办学条件和教育要求

第九条凡举办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班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学制,有适合技术业务要求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

(二)有组织管理教学的领导、专职干部和专(兼)职教师;

(三)有开展理论教学活动的场地和操作技能训练的场所、教具、设备,有开展教学活动的经费;

(四)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十条普通工、工序工的就业前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教学计划、大纲,由办学单位按工种、岗位规范要求制定,报办学审批单位备案;技术业务等级培训采用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统编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属普通工、工序工的就业前培训、岗位培训一般不少于八十学时;一般技术性工种的岗位培训,理论教学和技能培训分别不少于一百五十学时和二百学时;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工种业务培训,初级和中级为四百至六百学时,高级不少于八百学时。

技术业务理论学习可以脱产、半脱产或业余学习,操作技能训练必须在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

第三章办学管理

第十二条凡举办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班的单位,应填写《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班办学呈批(备案)表》,按下列规定呈批或备案:

(一)企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直属单位在职工人技术业务等级培训班,中级以下的(含中级)由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高级以上的(含高级)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省属企事业单位举办培训班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以上办学单位持经批准的《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班办学呈批(备案)表》到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应在七日内发给办学许可证。

(二)凡向社会公开招生、举办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班的单位,中级以下(含中级)的向县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高级以上(含高级)的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和部队驻穗单位、省属单位向省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在十五日内予以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办学许可证。

向社会公开招生、举办以文化教育为主的培训班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教育部门申请审批。

第十三条获得办学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核准的学生来源、工种专业和层次招生办学。每期培训班须填报学员登记表,报审批办学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备案。需要调整专业工种和层次的,应按报批程序重新办理。终止办学的应在十五日内,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四条凡向社会公开招生办学的培训收费标准,由负责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普通工、工序工的在职工人岗位培训以及一事一训、专题培训、岗位练兵等,由企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决定。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参加岗位培训班、技术业务等级培训班的考核、发证、按《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教学检查、评估制度,定期对办学单位的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不具备办学条件,教学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应限期整顿。对不顾办学质量,弄虚作假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追究当事人或主办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培训班,不得招生办学;其所签发的各种证书,有关部门不予承认,不能作为登记就业、领取营业执照和出国公证的凭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技术等级证书》、《办学许可证》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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