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法院递交民事或刑事诉讼状;
2.法院对其进行审查,如经确认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则会将起诉书副本发送给被告;
3.被告应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在此期限内未提交的,不影响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
4.法院收到被告的答辩状后,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回原告,以便原告做出相应的回应;
5.对于决定进行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需提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并发布公告;
6.法庭调查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是当事人陈述,其次是告知证人的权利与义务,然后是证人出庭作证,接着是宣读未到场的证人证言,再者是展示书证、物证以及视听资料,随后是宣读鉴定结论,最后是宣读勘验笔录;
7.法庭辩论阶段主要分为两部分:
首先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观点,其次是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反驳,再次是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观点或进行反驳,最后是各方之间展开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需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逐一征求各方的最终意见;
8.法庭辩论结束后,法院应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在判决之前,若能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则可先行调解。若调解失败,则必须立即作出判决;
9.判决宣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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