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超标排放处罚拘留部门是哪个部门?
时间:2023-03-09 20:21:07 16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污水超标排放的拘留部门是公安机关,但污水超标排放不构成犯罪的不会被行政拘留,应该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一、环保税征税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环境税征税对象为:空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税收范围:是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纳税的纳税人。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行政诉讼的范围分别是什么

所谓环境行政复议范围即指公民、法人和组织认为环境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范围:

(一)、环境行政处罚的争议

根据环境法律《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环境行政执法部门有权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停业关闭、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要求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处罚决定。

(二)、环境行政强制措施争议

依照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前提下,可以采取某些强制性行政措施。

(三)、环境行政义务要求争议

环境行政执法主体有权要求相对人履行一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如要求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要求排污单位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被要求履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如果认为环境执法主体的要求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申请复议。

(四)、环境行政许可争议

环境保护法律规定若干种许可和证照,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海洋倾废许可证以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等具有许可证意义的行政许可行为。申请人如果认为其符合发放许可证和执照的法定条件,而环境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也可以申请复议。

(五)认为环保部门不履行其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者认为环保部门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也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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