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期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如因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无法提供,经人民法院批准,可延期提供。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当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允许延期提供的,应当在正当原因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的事实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若不能提供证据,将在诉讼中承担不利的后果。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其依法行政负有举证责任,但是不能简单地理解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而应当理解为“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基本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延伸。
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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