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期限为收到起诉书副本后15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期限的规定
行政诉讼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被告要提供作出行政决定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要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且进行答辩,所以行政诉讼被告举证的期限是收到起诉书副本后10日内。如果在举证期限内被告不提供证据的,是为举证不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很大可能会作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结果。行政诉讼由被告承担举证的责任,但如果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是错误的,也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这样对原告维护自己利益是非常有帮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全文53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