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目标
时间:2023-08-17 11:10:10 17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长远生计有保障就是把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具体体现在:一是考虑到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将部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做了一定幅度的上调,尽量与市场接轨;二是将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保障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给予创业资金;三是征地涉及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按辖市区的规定给予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四是将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加强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从保障、补偿、居住和就业四个方面,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被征地农民必看!征地过程中,法律竟还规定农民享有这些听证权!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农村,征地这件事变得越来越频繁。面对征地时,被征地农民一般都很迫切地想要了解征地程序中的种种讯息,对于征地过程的信息,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可以通过相关的征地公告来了解。那么,在了解了相关信息以后,被征地农民若是觉得补偿方案不合理、或是对其中部分内容有异议,该如何提出自己的异议、表达自己的诉求呢

对此,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了被征地农民提起听证的权利,并且规定只要被征地农民要求进行听证,那么相关部门就应当组织进行听证,以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被征地农民可以通过法定的听证程序表达自己的诉求、提出自己的意见。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法规的具体规定。

首先,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第10条的有关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另外,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4条的规定,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因此,法律上对于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听证权,是有很明确的规定的。如果征地过程中有关部门没有履行相关的法定义务,当事人一定要以上述条文为依据,积极维护自己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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