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有什么
时间:2023-03-04 22:11:55 2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

(一)代位权。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

(二)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受让人知道情况;

3、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或者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一、起诉前多久算财产转移

起诉前多久算财产转移,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法律只规定离婚时夫妻不能转移财产。但是何为离婚时,并没有明确的说法。

离婚前财产转移处理方法:

1、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另一方已经存在财产转移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情况紧急的,未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要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要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提出诉前保全需要提供担保财产,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驳回财产保全的申请。还有必须是有证据证明对方有离婚财产转移的行为,否则申请财产保全不准确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债权债务撤销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有关债权债务撤销权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第七十四条债权人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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