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保全措施的行使条件
合同保全措施的行使条件有下列内容:
1.其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制;
2.合同的保全必须是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3.合同保全的方法为债权人具有代位权或者撤销权;
4.在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行使。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合同保全的功能
合同保全有下列功能:
1.合同保全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债务人的财产消极与积极的不正当减少。司法实践中,经常看到在合同关系成立后,一些债务人在欠下债务时,不是想方设法偿还债务,而是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法故意躲债。合同保全制度的设置对上述避债行为会起到防范和遏制作用。
2.由于合同保全制度使债权人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这就为缓解减轻当前存在的较严重的“三角债”、“讨债难”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有利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三、合同保全的特征
合同保全有如下两个特征:
1.合同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根据债的相对性和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合同之债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法律赋予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而行使这两项权利的直接后果就会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效力,这就与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同。因此,人们说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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