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市场经济的应然选择
时间:2023-04-23 00:10:34 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内容摘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世界各国(地区)的立法中大都经历了从否定到有条件肯定的过程。当前,世界各国纷纷修改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存续给予承认。我国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也处于非常关鍵时期。本文力求通过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特征、历史沿革、各国立法态度、我国立法现状及其原因、社会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主张在立法上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肯定性评价;同时对该项制度作出了初步的设想。

[关键词]:公司,一人公司,唯一股东,有限责任

[引言]

顺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要求,1993年12月29日中国颁布了建国以来的首部《公司法》,基本建立和形成了系统、完整的公司法的理论和原理,在公司立法上取得了零的突破,其后又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基本上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公司法体系。十多年来,公司法的实践表明,其对我国恢复建立商事公司制度,推进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当时立法环境和条件的限制,公司法理论研究和论证的不足,公司法理论和法律制度不适应实践需要和落后于实践的问题日益突出,修订和改革的必要性和急迫性显而易见。

在公司法的修改过程中,既需要对过去计划经济理论模式下立法思想的扬弃,也要对世界经济一体化中各国立法经验的吸收,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由于篇幅限制,本文仅就公司法的市场经济主体修改与完善问题,特别是对一人有限责任问题予以论述,以期通过对该项制度进行深入的剖析,在学理上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肯定性评价。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来

以判例形式首先确认实质上一人公司的,是1897年英国衡平法院对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一案(Solomonv.SolomonLtd)的判决[1].萨洛蒙是一个多年从事皮靴业务的商人。在1892年,他把自己拥有的靴店卖给了由他本人组建的公司,转让的价格为39000英镑。此后,公司发行了每股1英镑的股份20007股,他的妻子和五个子女各拥有1股,萨洛蒙本人拥有20001股(这主要是为了达到当时法律规定的最低股东人数—7人)。公司还以其所有资产作担保向萨洛蒙发行了10000英镑的债券,其余差额用现金支付。公司不久陷入困境,一年后公司进行清算。若公司清偿了萨洛蒙的有担保的债权,其他的无担保的债权人就将一无所获。无担保的债权人认为,萨洛蒙和其公司实际上是同一人,公司不能欠他的债,因为自己不能欠自己的债,公司的财产应该用来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都认为,萨洛蒙公司只不过是萨洛蒙的化身、代理人,公司的钱就是萨洛蒙的钱,萨洛蒙没有理由还钱给自己,从而判决萨洛蒙应清偿无担保债权人的债务。但是,上议院推翻了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英国上议院认为,萨洛蒙公司是合法有效成立的,因为法律仅要求有七个成员并且每人至少持有一股作为公司成立的条件,而对于这些股东是否独立、是否参与管理则没有作出明文规定。因此,从法律角度讲,该公司一经正式注册,就成为一个区别于萨洛蒙的法律上的人,拥有自己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本案中,萨洛蒙既是公司的唯一股东,也是公司的享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具有双重身份。因此,他有权获得优先清偿。最后,法院判决萨洛蒙获得公司清算后的全部财产。

当然,本案的判决并不意味着公司的设立人可以欺骗公司或公司的债权人。但上议院认为在这个案子中,萨洛蒙并没有任何欺诈行为: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萨洛蒙曾经私分公司利润,也没有转移、隐匿任何公司的财产以逃避公司的债务。在本案中,萨洛蒙本人也是一个受害者,不应该让其承担双重损失。

从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责任公司案所确立的规则来看,公司与其股东(成员)在人格上完全分离是不容置疑的。此项规则的确立,充分体现了法技术的绝妙之处,即法人格本身乃是为了使法律关系单纯化而由法律所认许的一项法技术[2],由此促进了立法技术的显著提升。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内在原因: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市场竞争形式的多样性,必然要求市场主体的多样性。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是市场经济生产资源的充分配置的结果,其产生的内在原因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

(一)一人有限责任是个体投资者投资行为的客观需求。

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制度存在的基石之一。在有限责任制度下,投资者仅须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这极大地刺激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为经济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然而,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并不会局限于某类的公司或企业,在利润的导向下,投资者可能将资金投向任何可能产生效益的公司或企业,并不断地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与此同时,市场经济下的国家也希望通过政策导向将资金进行合理的配制。由于投资与风险同在,因此在鼓励投资时,如何规避风险,是各国法律必须解决的问题。众所周知,对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进行投资承担有限责任,是世界各国现代法律通行的做法。但个人投资兴办其他类型的企业是否承担有限责任呢,世界各国做法不一,这成为20世纪以来困扰公司立法和公司实务的一大难题。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高科技的发展,人类从事经济活动的独立性越来越强,投资者单独的经济行为越来越多,风险也越来越大。作为投资者,在追求经济效率最大化的同时,个体投资者必然需要最大限度地规避经营风险。当公司法不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性时,单一投资者就可能通过挂名、挂靠、虚拟投资者的方式设立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以规避法律。可见,投资者对有限责任的偏好及投资行为的风险规避是产生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内在原因。

(二)传统公司内部分权制衡机制的弱化,使个体投资者设立一人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成为可能。PMG:y)XP321c8M+*OT@%19Fzct英语毕业论文2j#LJ?-\%f`%5xRyCX=

传统公司内部机构设置一般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决策机关,董事会为公司股东会产生,代表公司股东行使所有者权利,选聘公司经理层负责公司的经营,监事会为公司监督机构。其内部机构的设置是建立在复数股东的基础之上的,目的是为了建立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机制,使公司在一种相对独立的环境中运行,不受个体的股东(投资者)的影响与约束,从而让公司各股东处于一种相对公平的地位,使公司运行真正体现资本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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