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北青年报》报道,1月13日,被人们称为最后的人民公社的河北晋州市周家庄乡为乡民发放了年底分红,人均分红6000元左右。
昨日的早报刊发了乔新生教授的文章《自主选择人民公社也是市场经济的体现》,文章认为周家庄乡的人民公社是在当下的市场经济中,民众自主选择的结果应该尊重民众的自主选择权,不管是选择人民公社还是选择联产承包责任制。
在这里,我想就几个细节问题进行一些探讨。首先,在周家庄乡保留和发展公社制度的过程中,当地农民的自主选择权究竟有多大?根据周家庄乡合作社的规定,每个不参加农业或工业集体劳动的社员,每年必须要向合作社交纳一定数额的公积金,因为他们还享受合作社的各种福利。公积金的数额是男性每年1500元,女性每年1000元(有6岁以下小孩者免交)。单干户和个体户每年要向公社交的费用最多占到了社员分红的四分之一,这意味着退出公社的成本并不低,再加上多年来的路径依赖,当地农民的选择权其实受到了限制,无法做到像中国大部分农民那样的自由流动。
此外,有村民表示:队长让干啥咱就干啥,用不着问那么多。这说明在公社内部,社员的选择权很小。在当前国家积极推进基层民主的情况下,这样的管理方法存在很大的问题。
其次,周家庄乡人民公社的效率究竟如何?周家庄乡有12000多人,其中5%从事非公经济,包括个体户和单干户。这批人的存在证明了一件事情,也就是他们的收入扣除每年交给公社的1000元多外,应该不少于集体的分红。如果目前5%的人从事非公经济是一个均衡的话,至少也表明参加公社并不是唯一的选择,同时也无法证明人民公社制度在效率上比非公经济更加高。如果这个均衡能长期维持,也只能说明两者在周家庄乡目前的情况下,参加公社和不参加公社的人,他们的边际收益是差不多的。
一名吴姓女社员就说:我还是感觉把地分了好,这样更公平,干活更有积极性。社员们提到的积极性,也是乡党委书记雷宗奎一直思考的问题。他已经意识到,生产缺乏积极性,工业过于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集体经济的局限性。
事实上,自从阿马蒂亚·森1998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以来,只有对经济学发展选择性失明的才会继续单纯以效率的标准来衡量经济绩效,而学界的主流是将评价经济绩效的标准从单纯的数量指标转向质量指标,其中就包括人的自由选择权。
市场经济的基础必须是法律和道德前提下的个人的自主选择权,而不是其他。公社的存在,其实说明的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不够完善,个体的自主选择权还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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