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承租权法定化,成为承租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优先承租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维护承租人居住、经营权益。有权利就有就有救济,优先承租权被侵犯了,侵害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时,承租人既可以诉请行使优先承租权,也可以诉请由出租人赔偿损失:
一、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出租人的违约责任。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行为即是违反了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出租人应当对此承担违约责任。若租赁合同中已约定了可适用该情形的违约条款,则承租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获得救济。
二、依据法律规定获得救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审查出租人是否保障了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应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基本因素:
一是审查出租人是否履行了提前通知承租人的义务。
二是审查出租人是否履行了告知同等租赁条件的义务。
承租人虽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与出租人缔结合同的权利,人民法院在认定出租人是否侵害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时,需要考虑以下例外情况:
其一,出租人不具有出租意愿。
其二,承租人在租期内存在根本违约行为。
其三,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予回复。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全文65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