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分为几大类?
时间:2023-09-29 09:00:10 2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主要介绍了不动产登记的八种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这些登记类型在不动产权利的记录、转移、变更、注销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例如,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首次被记录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包括总登记和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不动产坐落等发生变化时进行的登记;转移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如买卖、继承、赠与等时进行的登记。

首次进行的不动产登记,主要是指出动产权利首次被记录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这包括了实践中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

2、变更登记,主要针对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不动产坐落等发生变化的情形。

3、转移登记,主要针对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如买卖、继承、赠与、以不动产作价入股等,这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登记类型。

4、注销登记,适用于不动产权利灭失的情形。

5、更正登记,一般是指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登记簿的错误记载事项进行更正的行为。

6、异议登记,是指登记机构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行为。

7、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为变动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

8、查封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等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查封的情况在不动产登记薄上加以记载的行为。

不 动 产 登 记 的 查 封 与 预 告

预告登记和不动产登记是两种不同的不动产登记方式。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而进行的一种登记,其作用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而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因此,预告登记与不动产登记在目的、作用和性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不动产登记是指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其中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而进行的一种登记,其作用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而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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