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给段落,若出现以下情况,则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未具备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在登记的业务范围之外组织了鉴定;(三)原司法鉴定人未按规定回避且需要回避的;(四)委托人或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且该异议具有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根据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因此,若出现以上情况,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若出现以下情况,则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未具备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在登记的业务范围之外组织了鉴定;(三)原司法鉴定人未按规定回避且需要回避的;(四)委托人或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且该异议具有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根据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哪 些 情 况 下 可 以 申 请 司 法 鉴 定 人 回 避 ?
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这些情形包括: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因此,司法鉴定人在遇到这些情形时,应当申请回避,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这些情形包括: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因此,司法鉴定人在遇到这些情形时,应当申请回避,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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