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1:
担负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利用和享受便利的土地称为需役地.地役关系的当事人分为供役地人和需役地人.需役地人享有在供役地上地役权所赋予的权利,供役地人负有在供役地上地役权所加限制的义务
源自:土地抵押价格与地役权价格评估《福建建筑》2001年叶青
来源文章摘要:本文分析及讨论了土地抵押权和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并对土地抵押价格评估和地役权价格评估的技术思路和估价方法进行探讨
定义2:
供便宜使用的他人土地称为供役地.受便宜的自己的土地称为需役地.例如因自己土地(需役地)无路可通而于邻地(供役地)取得修路通行权或经供役地排灌的权利等
源自:台湾四十年的土地立法(四)《中国土地》1995年赵晓耕
来源文章摘要:台湾四十年的土地立法(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赵晓耕台湾有关土地物权的其他内容还有:1、地役权台湾《民法》物权编第851条规定:“称地役权者,谓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杖。”供便宜使用的他人土地称为供役地;受便宜的自己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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