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可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担保合同亦可因其本身的原因而无效。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共有的无效原因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外,担保合同还存在以下几种特殊的无效的情形: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各方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董事、经理以公司资本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未履行法定审批和登记手续或者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的当事人提供的对外担保无效。
4、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需要注意的是,以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的担保合同有效,只是在实现债权时,需要由人民法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债权人从处理中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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