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房屋维修基金可以使用的情况是: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的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修、更新改造,维修资金才能使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购买国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外,不得挪作他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丹东房屋维修基金如何使用
丹东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流程如下:
1.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2.维修基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并持有关资料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4.专有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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