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2001年最高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员工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图,公司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暂停支付工资和社会保险,导致无法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拖欠员工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和支付补偿
员工是否可以因被迫辞职获得补偿
应该说,这一问题没有争议。虽然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实施〈a〉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果工人自愿提出解除〈a〉劳动合同,雇主不得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本规定不适用于所有
: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或者无故扣发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可以支付补偿金。因此,如果雇主首先违反合同,导致工人被迫辞职,雇主不能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但也有相应的补偿义务
鉴于企业强迫员工辞职的现象日益严重,相关人士建议建立“建设性解雇制度”,即,为了防止企业通过《换岗法》、《分权法》、《减少待遇法》、《长期雇佣法》、《晋升法》等单方面改变员工的基本工作条件,迫使员工离开企业。如果雇员因不愿意接受而辞职,雇主将变相解雇他或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雇主在没有正当理由和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解雇雇员,雇主应负责强迫雇员自愿辞职。因此,如果在《劳动法》中增加这一制度,基于法律的预测和引导功能,企业的此类行为将减少,员工的职业稳定性将提高
员工认为单位强迫员工辞职,但他们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他们无法解决问题,他们应该积极寻求lba.com上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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