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申请阶段,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新建、新转移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核组,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后,出具《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接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撤回。
第二,在复审阶段,企业书面材料合格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审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当接受评审组对企业必要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评审。企业现场考核合格的,检验组对样品进行现场封存
检验组或申请取证的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指定检验机构检验(特殊规定除外)
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审评报告进行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确认报告无误后批准认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复印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发给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不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由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规定。2.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换证,企业应当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换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规定的申请程序对证书进行复审和换发
3.年审
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于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年审申请。年审由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年检合格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上签署年检意见,生产设备和其他生产条件,或者开发生产新型食品的,应当在变更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变更申请时,应当审查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时,是否仍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要求,食品生产许可证名称更名的申请,应当在变更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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