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制度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保证国家或地方需要控制的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产品质量、重要生产资料及影响国计民生的工业产品质量,经过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检查和产品检验,确认企业是否具备生产该产品的能力,以颁发证书的形式,准许其生产,并对产品和企业实施监督的一种许可制度。
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企业取证后,具有法规赋于的权利,可以从事取证产品的生产、销售。否则,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该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凡是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在产品或者销售包装上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许可证编号应与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地址保持一致。例如,产品标识上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地址是总公司的名称、地址,而产品是生产基地生产的,那么,在该产品或者销售包装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就只能是总公司的,而不能标注生产基地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上标注生产许可证号。
(2)生产许可证的标注
生产许可证的标注由九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头两位表示产品归口管理部门,中间三位表示产品编号,后四位表示生产许可证编号。
(3)其他有关生产许可证的标注
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已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其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应当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即标注标志和批准文号。
对于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生产企业应当标注药品的批准文号。
另外,对于一些部门或者协会实行的无法律、法规规定的,类似于生产许可证的,如准产证、准用证、下井证、入网证等,生产企业可以不予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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