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期权协议不能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冲突,否则会导致全部无效或部分内容无效。因此,必须先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理解透彻,如果公司章程对运用股权期权制度造成障碍,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先修改章程,确保股权期权制度的合法性。
二、充分考虑到股权期权与股票期权的差异,股权期权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一般是控股股东(有的公司是职工持股会)与被激励员工,而不是公司与被激励员工,以免发生合同主体不适格的情况。
三、股权认购预备期以及认购期内当事人权利作出明确规定。要点是从什么时间开始进入认购预备期,预备期是多久,预备期内被激励人不是公司股东,但享有控股股东让渡的部分分红权。
四、预备期和行权期的考核标准是什么。被激励对象达到什么条件就算进入预备期,预备期过后达到什么条件可以行权。这里的条件除了符合时间标准以后,更主要的是业绩标准。
五、行权价格要适当,有的是赠送,有的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但不能太高,太高了被激励人员不愿意购买,也就达不到激励的目的。
六、要对被激励对象的股权转让作出限制,防止被激励对象成为公司股东以后,随意把股权转让给别人,偏离了股权期权激励的本意。
作者简介: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股东权益律师、金融证券律师,中国股东维权网创办人。
全文52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