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激励性股票期权计划(ISO),美国税法第422条规定,激励性股票期权在授予时,雇员所拥有股票不得超过发行在外的有投票权股票总额的10%,否则行权价格至少为公允市价的110%;从美国公司实践来看,美国最大200家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数量占上市公司股票数量的比例1989年为7%,1997年变为13%。
在香港,联交所规定,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证券数额不能超过当时已发行的有关类别证券的10%。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由于上市公司大部分股票为国有股或法人股,不能流通,因此以总股本的10%作为上限不太合适,因为这样会对流通盘较小的公司股票价格影响巨大。我们建议采用流通股本10%作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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