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撤职处分是一种行政惩戒措施,属于行政处分的范畴,是指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违反行政纪律,需要承担行政纪律责任的公务员的一种行政处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政务免职和政务撤职的区别是什么?
政务免职,既包括党政领导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辞职或者调出等一般不具有惩戒性的正常免职情况,也包括受到责任追究、因违纪违法等具有一定惩戒性质的免职情形。政务撤职属于政务处分,是由监察机关作出的一种撤销公职人员所担任职务的法律惩戒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八条政务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六个月;(二)记过,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十八个月;(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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