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发明的概念
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人与其所在单位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在资本主义国家则表现为雇员和雇主的关系。在专利法中,这种关系集中体现为职工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即职工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问题。原则上,这一问题的解决应当遵从“合同优于法律”的原则,即有关发明创造成果权归属问题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来解决。
二、职务发明包括哪些种类?
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
(一)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三、如何判断一个发明是职务还是非职务发明?
(一)以单位的业务范围来划分。即凡是属于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有关发明创造,均认为是职务发明。从单位的角度看,单位雇佣职工的目的就是为了发展其业务,职工有义务为发展单位的业务而努力,因此,职工完成的一切在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行为均属于履行职务。
(二)以完成发明创造是否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
(三)以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是否是业余时间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
(四)以单位是否立项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
(五)依照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合同所约定的范围作为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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