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说明书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结构、技术要点、使用方法作出清楚、完整的介绍,它应当包含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法等项目。
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医药专利、植物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实用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补充专利或补充发明人证书、补充保护证书、补专利说明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就广义而言,是指各国工业产权局、专利局及国际(地区)性专利组织(以下简称各工业产权局)出版的各种类型专利说明书的统称。包括授予发充实用证书的授权说明书及其相应的申请说明书。就狭义而言,是指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说明书。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和发明专利说明书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内容:(一)专利申请中记载的著录事项;(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摘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及其简要说明;(三)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四)保密专利的解密;(五)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撤回和视为撤回;(六)专利权的授予;(七)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八)专利权的终止;(九)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十一)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十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给予;(十三)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恢复;(十四)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变更;(十五)对地址不明的当事人的通知;(十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更正;(十七)其他有关事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全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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