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的不同之处
时间:2023-07-08 14:12:53 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商标争议与商标异议区别:1.实质不同。商标争议实质是对注册商标在先注册人的一项特殊保护措施;商标异议实质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所进行的社会异议。2.申请主体不同。争议人是特定的,即必须是在先注册人;而异议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机关、团体、企业或者个人,包括在先注册人。3.提出时间不同。争议是在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即发给商标注册证五年内提出;而异议是在初步审定,即在《商标公告》上刊登三个月内提出。

商标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有哪些

异议人可以根据被异议商标的具体情况,依据如下理由提出异议请:

(1)异议理由一: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禁止性规定,申请商标若违反了禁用和“禁注等规定,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

(2)异议理由二违反《商标法》第30条、第31条规定,与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

(3)异议理由三: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侵犯驰名商标权益。驰名商标申请人可以提出异议

(4)异议理由四:违反《商标法》第15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或者有特定关系的他人恶意抢注。商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

(5)异议理由五:违反《商标法》第32条规定,侵犯异议人在先权利。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

(6)异议理由六:违反《商标法》第32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

(7)异议理由七:违反《商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商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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