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员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享有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其累计工龄分别计算。但法律并没有明确如何计算员工的工龄。在实践中,通常结合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和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来确定。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视为累计工作时间。因此,员工只要从工作开始连续工作12个月,就可以享受带薪年假,员工不再需要满足在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一年的条件。只要员工已经满足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新公司享受带薪年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未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的工作时间折算未休年休假天数,但折算后不足一天的部分不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用人单位的年假是满一年就可以有年假了,需不需签合同跟年假是没有关系的。年假就是满一个自然年,就可以享受年假,如果用人单位不给休,可以到劳动局进行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那么用人单位会按照一天三倍工资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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