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公司破产概述
一、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
公司破产指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满足而设置的一种诉讼程序。其法律特征有:
(1)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
(3)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满足;
(4)按诉讼程序处理。
二、破产法与公司破产适用的法律依据
?破产法是调整基于破产事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公司破产须适用我国有关破产法的规定。
三、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破产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破产法的全部规范并对执行破产法具有指导作用和约束力的一般准则。主要包括:(1)国家干预原则;(2)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原则;(3)破产与和解、整顿相结合原则;(4)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原则。
第二节破产界限
一、破产界限的定义
破产界限亦称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是指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状态。理论上认为:能够作为破产界限的且易掌握的判断标准是清偿不能。
二、清偿不能的构成要件
所谓清偿不能是指企业法人欠缺清偿能力,即对于已到清偿期限,而且已受清偿请求之债务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处于全面地、长期地不能清偿之财产状态。其构成要件有四项。
第三节破产债权
一、破产债权的定义及特征
破产债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能够依据国家强制力通过破产程序从债务企业的财产中受到清偿的权利。它不同于一般债权,其发生根据是债务人濒临破产、清偿不能这一法律事实。
二、破产债权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债权范围应包括:(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3)附期限的债权;(4)有财产担保,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而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
(5)损害赔偿金。
三、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查、确认
四、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由法院召集的,由全体债权人参加并行使债权和破产处理参与权的临时性决议机构。主要职权是:(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第四节破产财产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及特征
破产财产指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时,为了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它具有四个特征。
二、与破产财产相关的几个概念
1、取回权。
2、追回权。
3、别除权。
4、抵消权。
三、破产财产的管理
破产财产由破产清算组负责管理。
第五节破产程序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法律规定,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向债务企业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破产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有关证据或资料。法院应进行审查。
二、和解与整顿
和解是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由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企业整顿和延期清偿债务或减少债务数额等达成协议,从而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
整顿是债务人为履行其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在人民法院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主持下,采取必要措施恢复生机,以最终清偿债务,免遭破产的一种制度。
三、破产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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