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当代的开放性政策,使得土地早已不是农民的唯一生活来源,但毫无疑问,土地仍是大部分农民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其生存之根本。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因此,我国为保护农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这条规定明确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包括两个环节,一个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一个是集体土地征收。对此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或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农用地时,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也有强调。
实践中虽然很多时候二者都是同时办理,但这并不意味着农用地转用审批这道手续是块可有可无的鸡肋。征收土地时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即使办理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也不能代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国务院、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享有相应的审批权。
但是,拆迁律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权限相对较小,他们无权直接批准农用地转用审批,而只能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批。
此外,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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