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排污许可证办理如何申请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网上政务大厅,点击立即办理进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
(2)申请人登录平台系统,根据填报页面左侧导航,按照系统要求逐步填写许可证申请信息,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的“下一步”按钮,填报下一页的内容,也可以点击“暂存”按钮,保存当前填报信息。按照系统平台要求上传相关附件文件,并按“下一步”提示完成操作。
2、受理
核发部门5个工作日内依据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3、审查和决定
核发部门依据审批条件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变更的,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变更内容。
核发环保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单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内。
4、制证与送达
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部门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人通过窗口领取排污许可证正副文本,也可选择快递方式,由市生态环境局快递送达。
二、上海排污许可证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四十五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本市依法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固定污染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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