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试点工作问题解答
时间:2023-06-26 19:54:02 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关于印发《廉租住房试点工作问题解答》的通知

沪房地资廉(2001)404号

各区县房地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280号)印发以来,各试点区在实施过程中又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为确保廉租住房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廉租住房试点工作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掌握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一年八月二日

廉租住房试点工作问题解答

一、户的计算

1、问:共同居住一处的困难家庭中,有的只有一本户口簿,有的有两本以上户口薄,其户的计算如何认定?

答:按公安部门所发的户口簿、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的自然人家庭为准。一户一证。即应有共同居住的《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凭证》,以及自然人家庭应有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问:哪些自然人家庭应列人廉租住房申请范围?

答:(1)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自然人家庭,应列人范围;

(2)精减退职职工、散居归侨、宽释人员、起义投诚人员、因公致残知青、纠错人员、摘帽人员、港台回归定居人员、潘案人员、特赦托派、历史老案、纠错救济人员、三胞胎、重残无业等民政救助对象,如家庭享受低保的,应列人范围;如家庭不享受低保的,不列入范围;

(3)社会孤老中的双孤老(民政救济标准为308元/月)应列人范围。

3、问:按政策回沪的无房户中,本市直系亲属无房或有房但居住困难的家庭,其直系亲属的范围及困难的标准是人均多少平方米?

答:直系亲属系夫妻、子女和双方父母。直系亲属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

二、人口计算

1、问: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这个家庭成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还是指共同居住一处的家庭成员?

答:是申请家庭成员。

2、问,在计算人均居住面积时,对于不享受低保的家庭人员,户口迁入是否须满2年以上?

答:新生儿的户口直接报入的计算人口,其他不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均按满2年以上计算人口,不满2年的不计算人口。

3、问:户口在本市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是否计算人口?

答:计算人口。

4、问:未成年子女如何认定?

答:未领有身份证、16周岁以下。

三、面积计算

1、问:旧式里弄住房,独用灶间已改变用途且实际作居住使用的,是否计算居住面积?

答:应按实计算居住面积。成套独用的灶间未经批准改为居住的应恢复原状,否则作居住面积计算。

2、问:与他户走破的房屋,如何计算居住面积?

答:物业部门在租金计分表上按走破因素计租且实际确有他户走破的房屋,应扣除宽90公分的走道面积后计算居住面积。

3、问:在计算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居住面积时,私自搭建的房屋应否计算面积?

答:原则上先拆除违章搭建,方可申请廉租住房。如有关管理部门认为不宜作拆除处理的,应计算届住面积。

4、问:居住住房用途变化,居住面积如何计算?

答: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居住用途的,仍按原居住面积计算;凡经批准同意改变居住用途的,则按当时居改非申请时的政策规定认定居住面积。

5、问:老式私房、无房地产权证的住房,居住面积如何计算?

答:居住面积均按实地丈量为准。但权属不清、产权人有争议的,应由居住户提供确实依据,并经公证处公证,房管部门认可,方可申请廉租住房。

6、问:扶梯间的居住面积如何计算?

答:参照阁楼居住面积计算办法认定。

四、配租管理

l、问:在对特殊申请家庭认定时,外省市发的残疾证是否作为依据?

答:以本市残疾人联合会所发残疾证为准。外省市的残疾证不作依据,应到上海市残联重新申办。

2、问:居住老出租私房或者居住代理经租房屋的租金配租家庭,其住房法院已判决归还业主并限期搬出的,如何进行配租?

答:按特殊申请家庭处理,给予实物配租。

3、问:在一处房屋中有两个以上自然家庭同时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并分别进行登记,是分别配租还是作一户配租?

答:一般作一户配租。配租面积较大的,也可分别进行配租。

4、问:配租家庭因原住房动拆迁而被取消廉租资格的,应限定多长时间内迁出廉租住房或停发补贴租金?

答:原住地房屋动拆迁公告三个月内。

5、问:实物配租套配解决的家庭,原住房收回已另行分配后,因家庭情况变化不符合廉租住房标准而须退出的,如何处理?

答:按区廉租办与配租家庭签订的协议执行。

6、问:新疆回沪支青住房困难,要求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怎么处理?

答:凡已享受新疆支青特殊政策一次性补贴买房解困的,一律不予受理;对于享受新疆支青特殊政策每月补贴借房并符合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条件的,应先退出享受每月补贴,方可按规定受理。

7、问:配租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民政部门核定标准的,六个月过渡期如何发放租金补贴?

答:六个月过渡期中的前三个月按原租金补贴的80%计发,后三个月按原租金补贴的50%计发。

8、问:实物配租增配面积为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的,由于房屋市场上此类房源紧张,可否采用租金配租?

答:实物配租增配面积为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的,一律采用租金配租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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