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知晓工伤认定的标准
单位是否能够推翻工伤认定,主要决定者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由其认定依据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的规定。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况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第1、2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3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况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
当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后推翻结论,导致职工的工伤认定无法完成,不能继续申请工伤赔偿时,职工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复议申请书;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2、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需准备的材料包括:诉讼状,证据清单: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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