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提取公积金的新条文:
公积金购买商品房的提取条件,可以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2、一次性支付房屋货款但未开具房地产发票的,应当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部付款收据、银行现金付款表,不得根据购房发票申请付款;
3、未开具发票但已办理住房贷款的,应当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房屋贷款合同”、“定金收据”和“银行贷款凭证”。
淮安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提取淮安公积金的新规定是:无房户支付房租的可以提取;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且账户已封存的可以提取;退休的可以提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提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或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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