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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公积金提取新规

2021-03-24 2,836人已浏览
  • 王磊律师

    王磊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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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有关提取公积金的新条文: 公积金购买商品房的提取条件,可以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销售发票; 2、一次性支付房屋货款但未开具房地产发票的,应当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部付款收据、银行现金付款表,不得根据购房发票申请付款; 3、未开具发票但已办理住房贷款的,应当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房屋贷款合同”、“定金收据”和“银行贷款凭证”。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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