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的种类有:
1、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纠纷;
2、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的纠纷;
3、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致使工期延误的纠纷;
4、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项的纠纷。
一、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承发包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履行。非法定事由或合同有关的约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承发包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1、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5)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2、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二、关于工程延误的期限如何认定
建设工程合同载明工程完工期限后,承包人未按约定期限交付工程的,就构成工程延误,延误期限按实际支付期限与约定期限相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三、工期顺延的条件
工期顺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量增加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这种情形下,工期自然顺延。
2、发包人变更设计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设计,则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即顺延相应的工期。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均约定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若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实践中,通常存在发包人将部分工程如钢结构工程、消防工程、水电工程、空调工程等直接分包给他人施工,或者要求承包人分包给指定的单位施工的情形。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可能因施工衔接不当导致工期延误,在此情形下,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
6、工程质量鉴定根据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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