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安新区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31 08:14:24 1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条件依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收件

受理

审查

决定

制证

受理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初步判断: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2、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有效;

3、申请人所申请许可内容是否符合相应申请条件;

4、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5、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复核: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2、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有效;3、申请人所申请许可内容是否符合相应申请条件;4、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5、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准予登记的,颁发营业执照。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本次申请是否符合申请本事项的要求,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提出初审意见

申报材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许可、不许可

准予登记的,打印营业执照。

四、办理地点

贵州贵安新区花溪大学城双创园政务服务大厅企业设立类窗口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行政审批局花溪大学城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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