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条件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收件
受理
审查
决定
制证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5自然日
初步判断: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2、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有效;
3、申请人所申请许可内容是否符合相应申请条件;
4、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5、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核对: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2、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有效;3、申请人所申请许可内容是否符合相应申请条件;4、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5、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本次申请是否符合申请本事项的要求,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初步意见。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4、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5、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登记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准予登记的,打印营业执照。
准予登记的,颁发营业执照。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窗口B026、B027。可乘1路、2路、6路、17路、20路、24路、29路、44路、65路、11路、16路、21路、22路、23路、38路、44路、219路、229路等车,在政务中心、新路口、省展览馆、青云路口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5个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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