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户籍居民出生的儿童申报户籍,分为以下3种情况:1、夫妻双方为家庭户籍,一方为单位集体户籍的,出生的儿童应与家庭户籍一方申报出生登记。2、对夫妻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的,应当将户口迁至合法固定住所后,再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所生子女可以随父或者母单位集体户口申报出生登记,并随父或者母户口迁出时一并迁出。3、普通高等学校已婚学生夫妇户籍均为学生集体户籍的,学校期间出生的孩子户籍,征得该孩子的祖父母或祖父母的同意后,可以与该孩子的祖父母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夫妻一方或双方毕业迁移户口后,迁移该儿童户口。
集体户口孩子集体落户新政策
集体户口孩子落户规定各地各有不同,不能一概而论,以上海为例有以下几条:
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父亲为非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其所生婴儿可以向女军人部队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原为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被注销上海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非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其所生婴儿可以向上海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原为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后户口迁入学生集体户或者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另一方为非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其所生婴儿可以向上海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父亲或者母亲为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上海市实际居住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父亲或者母亲为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国外生育、未取得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入境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子女,依照上海市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常住户口。
父亲或者母亲原为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上海市常住户口,其在境内生育、具有中国国籍、在上海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可以向上海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但父母一方现为外省市户口的,应当随外省市户口方申报出生登记。
父亲或者母亲原为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上海市常住户口,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上海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可以向上海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但父母一方现为外省市户口的,应当随外省市户口方申报出生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